釋示第三級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疑義
說 明:一、本案可由貴監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順序,先執行受刑人 鄭××之徒刑部分,後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部分。 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如不同意前開執行順序,可將該受刑人編級 處遇既得之成績分數暫予保留,俟其拘役及易服勞役部分執行完畢, 繼續執行徒刑時,再予以原級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