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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監字第 08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釋示第三級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疑義
說  明:一、本案可由貴監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順序,先執行受刑人
         鄭××之徒刑部分,後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部分。
     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如不同意前開執行順序,可將該受刑人編級
         處遇既得之成績分數暫予保留,俟其拘役及易服勞役部分執行完畢,
         繼續執行徒刑時,再予以原級處遇。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26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3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96-2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