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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監字第 051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函示受刑人因病戒護住院住院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各監獄受刑人患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須戒護醫院住院治療
              時,不論住院時日長短,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二兩
              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監獄受刑人因病戒護住院或戒護送至醫院門診治療,如有原因係由
              於自殺(即自殺未遂)或其他戒護事故所致,應依戒護事故有關規定
              報部。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