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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97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之順序定之。不
能依該項規定定其監護權人時,始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同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梁○權之監護人,似可依上開法條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