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68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故當贅夫依同法第一千條規定,以其本姓冠以妻姓後,
仍不妨再行約定將來所生子女從父本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