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無論父母之婚姻關係為嫁娶婚或招贅婚, 皆有其適用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音思不一致時 ,由父行使之。」此項規定無論父母之婚姻關係為嫁娶婚或招贅婚,皆應 有其適用。故招贅婚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印鑑登記或戶籍登記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父有不能行使其權利之情形外,似無由母單獨行使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