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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55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無論父母之婚姻關係為嫁娶婚或招贅婚,
皆有其適用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音思不一致時
          ,由父行使之。」此項規定無論父母之婚姻關係為嫁娶婚或招贅婚,皆應
          有其適用。故招贅婚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印鑑登記或戶籍登記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父有不能行使其權利之情形外,似無由母單獨行使之餘地。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76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7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