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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50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29 日
要  旨:
查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不能
不認為其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本案林○一所提
否認子女之訴,既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李○遲對於該子女即不得依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認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