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不能 不認為其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本案林○一所提 否認子女之訴,既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李○遲對於該子女即不得依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