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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47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18 日
要  旨:
一  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中,股東會仍為決定其主
    要事務之意思機關,其決議方法應依事件之性質,適用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特別決議) 等規定
    取決於多數,無須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依公
    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四第二項後段規定之結果,仍應
    解為應經股東會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決定行之,方
    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定決議方法,無所鑿枘。
三  又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 (不包括負債)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既已明文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定行
    之,其於清算中,自亦有該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