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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40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查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均為法定繼承人,此觀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甚明。本件旅韓華僑之配
偶縱身陷大陸,在未確知其業已死亡前,仍難謂其無繼承該華僑遺產之權
。惟其對遺產之管理,事實上既不能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為之,則在必
要限度內,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當得不經其同意,單獨管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9、8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