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33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一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捐助人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
    立目的,不准登記,此於本部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六四函民字第
    ○三六○○號致貴院函,提示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說明二之 (
    十) ,第三款已有規定。本件財團法人台中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會,
    依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當亦為捐助
    人之一,而同章程第六條規定該會董事十一人中,須有台中港倉儲裝
    卸公司代表二人,即與上述規定有違。
二  次查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基礎,苟無捐助財產,則財團法
    人無從成立,且其捐助金額於法人成立時應已確定。本件上揭捐助及
    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基金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目標」究竟目前
    已有捐助財產若干?有欠明確。如根本尚無確實之財產,其財團法人
    成立要件既有欠缺。且該章程第三條規定:「本會以所有經由台中港
    進出原木並捐助安全基金之廠商為捐助人」,其第十四條復規定,其
    基金來源係向進出口原木之廠商,徵收安全基金。此種以「徵收」方
    式籌集基金之辦法,與民法第六十條規定財團財產應由捐助而來之立
    法意旨不符,不應准其為財團法人登記,如經登記完畢,應如何設法
    補救,可否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註銷其
    登記,希研辦具報。
全文內容:一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捐助人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
              立目的,不准登記,此於本部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六四函民字第
              ○三六○○號致貴院函,提示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說明二之 (
              十) ,第三款已有規定 (現行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十項
              第三款。) 本件財團法人台中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會,依其捐助及組
              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當亦為捐助人之一,而同
              章程第六條規定該會董事十一人中,須有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代表二
              人,即與上述規定有違。
          二  次查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基礎,苟無捐助財產,則財團法
              人無從成立,且其捐助金額於法人成立時應已確定。本件上揭捐助及
              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基金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目標」究竟目前
              已有捐助財產若干?有欠有確。如根本尚無確實之財產,其財團法人
              成立要件即有欠缺。且該章程第三條規定:「本以所有經由台中港進
              出原木並捐助安全基金之廠商為捐助人」,其第十四條復規定,其基
              金來源係向進出口原木之廠商,徵收安全基金。此種以「徵收」方式
              籌集基金之辦法,與民法第六十條規定財團財產應由捐助而來之立法
              意旨不符,不應准其為財團法人之登記,如經登記完畢,應如何設法
              補教,可否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註銷其
              登記,希研辦具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