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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32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一  查財團法人之成立須以公益為目的,所謂公益係指社會不特定之多數
    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本件財團法人浩○基金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
    條第二款規定:出國深造獎學金之設置 (暫限在大○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服務十年以上職員子女) ,其目的既局限於捐助人大○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之子女出國深造之獎助,受益者僅為特定之少數人,此項規定
    ,顯與財團法人性質不合,原法院未認真審查,命其修正,遽准登記
    ,殊欠妥當。

二  次查一般獎學金性質之財團法人,極易流為圖利少數特定人之工具,
    與公益之目的有違。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獎學金性質之財團法人登記
    時,應勸導當事人在捐助章程中訂明,獎學金之分配委託教育主管統
    籌辦理,否則須從嚴審核其發給標準,追蹤考核其續效,勿使財團法
    人制度徒具公益之名,而有圖謀私利之實,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法人
    登記事件時,務須從嚴審查,其不合規定者,應命補正,否則不應准
    其登記。
全文內容:一  查財團法人之成立須以公益為目的,所謂公益係指社會不特定之多數
              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本件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三條第二款規定:出國深造獎學金之設置 (暫限在大陸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服務十年以上職員之子女) ,其目的既局限於捐助人大陸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之子女出國深造之獎助,受益者僅為特定之少數人,此項
              規定,顯與財團法人性質不合,原法院未認真審查,命其修正,遽准
              登記,殊欠妥當。
          二  次查一般獎學金性質之財團法人,極易流為圖利少數特定人之工具,
              與公益之目的有違。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獎學金性質之財團法人登記
              時,應勸導當事人在捐助章程中訂明,獎學金之分配委託教育主管統
              籌辦理,否則須從嚴審核其發給標準,追蹤考核其績效,勿使財團法
              人制度徒具公益之名,而有圖謀私利之實,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法人
              登記事件時,務須從嚴審查,其不合規定者,應命補正,否則不應准
              其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