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 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又我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 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來函所稱美軍男女在台結婚, 如確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自屬有效。 二 我國法律上並無結婚應經登記,始為合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