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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25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一  按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
    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又我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
    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來函所稱美軍男女在台結婚,
    如確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自屬有效。
二  我國法律上並無結婚應經登記,始為合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6、9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