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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字第 078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一  查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
    二月者」,為女受刑人保外待產之法定原因。凡經本部核准之上開女
    受刑人,各監應於其分娩後滿二個月之次日,令返監執行,毋須向
    部請示。
二  本案女受刑人某某某於本年八月七日生產,十月六日滿二個月,某某
    某應於次日 (即十月七日) 返監執行。
三  女受刑人保外待產,如因產後身體特別衰弱,或另患他病,無法如期
    返監時,應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辦法,
    由監獄擬具展延保外醫治之時間,報部核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