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其主管長官應即洽請該管法
院推事或檢察官從事速辦理通緝或協尋
主 旨: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其主管長官應即洽請該管法
院推事或檢察官從速辦理通緝或協尋,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 明:一、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為期能即時緝捕歸案,
其主管長官應即依照本部六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六七函刑字第○四
七二○號函規定,洽請該管法院推事或檢察官從速辦理通緝或協尋,
必要時並得先以電話告知該管法院院檢首長或承辦或值日推事、檢察
官;受通知之法院推事或檢察官應即時辦理,不得遲延。
二、前項電話,應依照行政院書處印頒之「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公務
電話紀錄之規定(第四十九頁)辦理,並限於一日內補送文書。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本部監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