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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86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養女與養親之親生子結婚後,其與養親間之收養關係是否即行終止,似可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八號及第九十一號解釋予以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