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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72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查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
無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
允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
,依職權註銷其登記。
全文內容: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無
          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允
          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
          依職權註銷其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