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 無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 允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 ,依職權註銷其登記。
全文內容: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無 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允 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 依職權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