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者,係指結婚之當事人 應行一定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而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如當 事人有一造未親自到場,縱有公開之儀式,亦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 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其結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