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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4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者,係指結婚之當事人
應行一定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而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如當
事人有一造未親自到場,縱有公開之儀式,亦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
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其結婚無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