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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25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
為既已出生。來函所敘情形,似可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及最高
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意旨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