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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17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所設立之法人,其捐
助章程所定「借款條文」,如係指財團法人以借款為其捐助財產,則與「
捐助」之意義相違,似難謂為合法。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所設立之法人,其捐
          助章程所定「借款條文」,如係指財團法人以借款為其捐助財產,則與「
          捐助」之意義相違,似難謂為合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