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須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惟退除役軍人死亡,在台 既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而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則其拍賣財產似亦 應經法院同意,始得為之。此項規定於依非訟事件第七十九條指定之管理 人變賣遺產時,亦有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