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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刑字第 026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河川砂石並非無主物
主    旨:依最高法院裁判上見解,河川地內公有土地上之砂石,為政府管領之物,
          並非無主物。請查照。
說    明:一  本件依據經濟部六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經 (六六) 礦字第七三三四號
              函辦理。
          二  抄送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一份。
資料來源:
水利法規解釋彙編 (88年版) 第 1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