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經登記 成立以後,其設立人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並負有移轉捐助之財產權與財 團法人之義務。
全文內容: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經登記 成立以後,其設立人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並負有移轉捐助之財產權與財 團法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