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許○杰雖已死亡,其妻許顏○鳳對於其未成年之子許○賓之權利 義務並不因此消滅。至於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問題,可參考最高法院 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一二三號及三十二年永上字第三○四號判例決定其 監護人。 二 來函所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影 本,係關於繼承登記事件所為之判決,並非為許○賓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