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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8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一  本件許○杰雖已死亡,其妻許顏○鳳對於其未成年之子許○賓之權利
    義務並不因此消滅。至於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問題,可參考最高法院
    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一二三號及三十二年永上字第三○四號判例決定其
    監護人。
二  來函所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影
    本,係關於繼承登記事件所為之判決,並非為許○賓指定監護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