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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54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本件黃○定所生之女「梁○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
推定為張○墘之婚生女,黃○定於申報戶籍時,因偽造文書致戶籍上記載
之生父非張○墘,事後又堅持不改,戶政事務所可否逕行辦理更正登記,
涉及戶籍法之適用問題,事屬貴部 (內政部) 主管範圍,本部不便表示意
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