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查財團法人之成立,須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
基礎。此與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其組織基礎者,有所不同。本件財團法
人桃園觀光協會之章程及捐助辦法並無捐助財產之記載,而以會費 (
稱為捐助入會基金) 及贈予 (稱為樂捐) 收入等項為經費來源 (見該
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與財團法人之性質顯有未合。
二 依該協會捐助辦法第二條訂定:「該法人之會員分為甲種團體會員,
乙種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第三條復訂定「本財會員如因故無
法繼續捐助本會會務經費者,得申請退會。」凡此益剛足見其係社團
法人之性質,該地院竟准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自屬錯誤。
三 本件錯誤之登記,是否可依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糾正,應由該地
院自行與主管機關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