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前段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
婚。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
以上之證人簽名。至於判決離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
定,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
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我國法律,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須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各款
情形之一。
二 本件旅西僑胞丘○宛不問其已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如其夫關○雍為
中華民國國民,則其來台與夫辦理離婚手續,無論係兩願離婚抑或判
決離婚,如經依照法定方式為之,或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當屬有效
。 (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五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