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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1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結婚之成立要件,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
上之證人。至於兩願離婚之成立要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應以
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既無須有公開儀式,如受刑人或
羈押被告出於真意願與其配偶離婚,地方法院公證處自得予以受理。
全文內容:關於結婚之成立要件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
          之證人。至於兩願離婚之成立要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應以書
          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既無須有公開儀式,如受刑人或羈
          押被告出於真意願與其配偶離婚,地方法院公證處自得予以受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