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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10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二六號解釋意旨:出典人行使回贖權,雖在回贖期間
屆滿以後,苟典權人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其回贖典物之請求,情願受領典
價而將不動產返還出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亦應本於
其認諾,為典權人敗訴之判決。準此而言,典權人於回贖期間經過後,尚
非不得於訴訟上同意出典人塗銷其典權登記,將所有權回復為出典人名義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