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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05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一  查財團法人向各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為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所提出之各
    項文件,如未經主管機關驗印,則各該文件曾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可,地方法院登記處即無從辨別,尤其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最關
    重要,如聲請人向法院登記處提出之捐助章程,與其經主管機關核可
    之捐助章程不同時,即不得准其登記,因此本部於「提示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注意要點」第八點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
    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二  茲為各地方法院受理登記時,便於審核起見,特請貴部、會、署、局
    ,於許可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在各項聲請文件上驗印證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