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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85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按公地承租權亦屬財產權之一種,本件王○庭、王陳○珠,如係以法定財
產制 (即聯合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而系爭公地承租權又非王陳○珠
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財該公地承租權不問王陳○珠已否死亡,似均可
以更名方式變更為王○庭名義。
全文內容:公地承租權亦屬財產權之一種,本件王○庭、王陳○珠,如係以法定財產
          制 (即聯合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而系爭公地承租權又非王陳○珠之
          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則該公地承租權不問王陳○珠已否死亡,似均可以
          更名方式變更為王○庭名義 (參照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