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公地承租權亦屬財產權之一種,本件王○庭、王陳○珠,如係以法定財
產制 (即聯合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而系爭公地承租權又非王陳○珠
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財該公地承租權不問王陳○珠已否死亡,似均可
以更名方式變更為王○庭名義。
全文內容:公地承租權亦屬財產權之一種,本件王○庭、王陳○珠,如係以法定財產
制 (即聯合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而系爭公地承租權又非王陳○珠之
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則該公地承租權不問王陳○珠已否死亡,似均可以
更名方式變更為王○庭名義 (參照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