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特有
財產,則乃父游○見就該不動產代理其向乃母游邱○習所為贈與,除有足
以認定係為游○君利益之特定情事外,似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
但書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 。
全文內容: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特有
財產,則乃父遊○見就該不動產代理其向乃母游邱○習所為贈與,除有足
以認定係為游○君利益之特定情事外,似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
但書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