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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62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本件未成年人許○花、許○月二人,現既與其姑父陳○請同居一戶而共同
生活,兩者間自屬家長家屬關係,除其有同居之祖父母 (包括外祖父母)
外,依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似應以家長陳○請為該二人之
監護人。
全文內容:本件未成年人許○花、許○月二人,現既與其姑父陳○請同居一戶而共同
          生活,兩者間自屬家長家屬關係,除其有同居之祖父母 (包括外祖父母)
          外,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似應以家長陳○請為該二人之
          監護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