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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5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查本件胡○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期則
係在因車禍死亡一月餘前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作成,核與民法第一千
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胡○統之口授遺囑似屬
無效,其以該遺囑所為收養行為亦難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本件胡美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期則係
          在因車禍死亡一月餘前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作成,核與民法第一千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
          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之情形不符,是本件古美統之口授遺囑似屬無
          效,其以該遺囑所為收養行為亦難認為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