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本件胡○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期則
係在因車禍死亡一月餘前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作成,核與民法第一千
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胡○統之口授遺囑似屬
無效,其以該遺囑所為收養行為亦難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本件胡美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期則係
在因車禍死亡一月餘前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作成,核與民法第一千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
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之情形不符,是本件古美統之口授遺囑似屬無
效,其以該遺囑所為收養行為亦難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