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36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崗警值勤查獲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
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
國庫」之意旨,本件土地銀行花蓮分行自五十二年一月至六十年九月止庫
存溢出新台幣一四、二六八.○○元,於完成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第八百
零四條、第八百零七條之法定程序後,應發還該銀行,由其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