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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3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之財產中有公司股票或股單者,法院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
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及本部提示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第二十
項規定,查驗該法人財產移轉證明時,得令其提出發行該股票或股單之公
司所發給之股份證明書及股東名簿影本,毋庸命其提出每一股票或股單之
影本。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之財產中有公司股票或股單者,法院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
          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及本部提示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第二十項
          規定,查驗該法人財產登記證明時,得令其提出發行該股票或股單之公司
          所發給之股份證明書及股東名簿影本,毋庸命其提出每一股票或股單之影
          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