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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16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
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
查,亦不生效力。
全文內容: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
          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
          查,亦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