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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決字第 110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釋示受刑人部分犯罪,如已滿十八歲,其每月成績分數應依一般受刑人之
標準評分
說  明:據報受刑人蔡xx一名如何評分一案,該受刑人部分犯罪,係在已滿十八
     歲以後所犯,其每月之成績分數應依一般受刑人之標準評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