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折算方式
說 明: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受刑人照成年受刑人責任分數 減少三分之一計算,如少年受刑人為累犯時,應於換算後,再依同條第三 項之規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分之一。所舉之實例,應為一八○分乘三分之 二之積為一二○分,再以一二○分乘十分之一之數相加為一三二分,其餘 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編 註:累犯加重責任分數之規定,於 64.5.10 公布時為依次加重十分之一,之 後歷年來亦有所修改。依本函令而換算少年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時,應 注意新舊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