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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決字第 074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釋示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折算方式
說  明: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受刑人照成年受刑人責任分數
     減少三分之一計算,如少年受刑人為累犯時,應於換算後,再依同條第三
     項之規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分之一。所舉之實例,應為一八○分乘三分之
     二之積為一二○分,再以一二○分乘十分之一之數相加為一三二分,其餘
     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編    註:累犯加重責任分數之規定,於 64.5.10  公布時為依次加重十分之一,之
          後歷年來亦有所修改。依本函令而換算少年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時,應
          注意新舊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0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2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