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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決字第 012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平均每犯所護純益金額,應以當月份總純益金除以平均每日作業人數所得
之商數。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