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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字第 007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受刑人在監執行,監獄非自治或警察機關,惟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及監所
人犯戶籍登記辦法之規定,應為共同事業戶之登記,故監獄為受刑人之住
居所,納稅義務人在監執行者,監獄應屬於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
定所指之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應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