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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參字第 10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查土地法第十七條為強制禁止規定,凡所列土地,皆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其違反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絕對無效。至土
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信賴
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並非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外,尚可使無效
之法律行為變為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