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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111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一  本件據戶籍謄本之記載,邱○爐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三日死亡時,雖
    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有母邱陳○某,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八條規定,其遺產應由邱陳○某繼承,翁○環及楊○桂均非邱○爐之
    繼承人。
二  翁○環係翁○豆、翁楊○之養女,翁楊○與翁○環間之收養關係,雖
    亡因同意終止而消滅,但翁○豆與翁○環間之收養關係,並未消滅,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翁○環死亡後,其本生父
    母等就其遺產並無繼承權。楊○桂亦非翁○環之繼承人。
全文內容:本件據戶籍謄本之記載,邱○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五日死亡時,雖無配偶
          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有母邱○○某,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其遺產應由邱○○某繼承,翁○及楊○桂均非邱○之繼承人。
          又翁○係翁○豆、翁○緞之女,翁○緞與翁○間之收養關係,雖已因同意
          終止而消滅,但翁○豆與翁○間之收養關係,並未消滅。依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三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翁○死亡後,其本生父母等就其遺產並無繼承
          權。楊○桂亦非翁○之繼承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