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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10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且就其營業所生之訴訟,亦有訴訟能力 (參照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故此項限制行為能力
人,不問以獨資或以合夥組織經營商業,似均可准其登記為該商業之負責
人。
全文內容: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且就其營業所生之訴訟,亦有訴訟能力 (參照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故此項限制行為能力
          人,不問以獨資或以合夥組織經營商業,似均可准其登記為該商業之負責
          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