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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88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按輩分為我國倫常所重視,收養當事人之輩分不相當者,可認為違反公序
良俗,依法應為無效。倘若戶政機關誤為收養登記,是否得依職權為更正
之登記,乃屬行政權行使之問題。
全文內容:按輩分為我國倫常所重視,收養當事人之輩分不相當者,可認為違反公序
          良俗,依法應為無效。倘若戶政機關誤為收養登記,是否得依職權為更正
          之登記,乃屬行政權行使之問題,非屬法律適用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