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78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又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
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故在收養關係未終止前,生母
應無繼承權,自不發生應繼分如何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又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自終止
          收養關係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故在收養關係未終止前,生母
          應無繼承權,自不發生應繼分如何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