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又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 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故在收養關係未終止前,生母 應無繼承權,自不發生應繼分如何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又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自終止 收養關係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故在收養關係未終止前,生母 應無繼承權,自不發生應繼分如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