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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7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倘該銅管係因船舶觸礁而被廢棄之無主物,先占人似可適用民法第八百零
二條或第八百十條規定取得其所有權。惟該船舶究竟是否為被廢棄之無主
物,係屬事實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