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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57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已滿十年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本件祭祀公業土地經拍賣抵繳欠
賦後所餘之價金,若提存後已超過十年仍無合法管理人或全體派下前來領
取時,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所應依法辦理解庫手續。
全文內容: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已滿十年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本件祭祀公業土地經拍賣抵繳欠
          賦後所餘之價金,若提存後已超過十年仍無合法管理人或全體派下前來領
          取時,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所應依法辦理解庫手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