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禁治產人之監
護人代理禁治產人為收養行為,依法應屬無效。惟民法上有關無行為能力
之規定,僅對於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故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
力時,仍得有效為收養行為。至其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
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
全文內容: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禁治產人之監
護人代理禁治產人為收養行為,依法應屬無效。惟民法上有關無行為能力
之規定,僅對於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故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
力時,仍得有效為收養行為。至其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
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