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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查支票為有價證券之一種,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於支票本身仍有
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