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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32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查無行為能力制度,係以防止無行為能力人之財產散失為目的,僅對財產
上之行為有其適用。至於身分上之行為,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
時,仍得為之。禁治產人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
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所不同,行為能
力之有無,應依法律規定決之,意思能力之有無,則屬事實問題,有意思
能力者,未必有行為能力。
全文內容:查無行為能力制度,係以防止無行為能力人之財產散失為目的,僅對財產
          上之行為有其適用。至於身分上之行為,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
          時,仍得為之。禁治產人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
          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所不同,行為能
          力之有無,應依法律規定決之。意思能力之有無,則屬事實問題,有意思
          能力者,未必有行為能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