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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2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提存物歸屬國庫時,提存所應依法辦理,並以其他收入之「什項收入」科
目列帳繳庫
全文內容:關於提存物歸屬國庫,各地方法院提存所應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提存法
          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等規定辦理,並以其他收入之「什項收入」科目列帳繳
          庫。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049 頁